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在仅与泸州原池酒厂签订了2014年、2015年液态法白酒委托加工协议的情况下,编造泸州原池酒厂、泸州老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三公司不存在的产品名称和仿冒郎酒等知名白酒外包装,冒用三公司的名义联系印刷厂印刷上述产品外包装、定制酒瓶等产品包材,购进食用酒精、基酒、香精香料等原材料,将原材料与水按照一定比例勾兑调配后灌装进百年老窖、盛世郎酒、赖家老酱1949等共60个品种的固态法白酒包装盒封装,由销售人员向全国各地的经销商推销伪劣产品。
被告人李汉雄作为湖北枝城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组织、安排生产、销售;被告人王顺强、王顺朝、沈金宏受李汉雄的安排,负责勾兑白酒、组织工人灌装、包装,王顺朝、沈金宏还参与部分产品销售,直至案发,销售金额达1075.0397万元,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31.5924万元(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汉雄、王顺强、王顺朝、沈金宏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王顺强、王顺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金宏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汉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王顺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顺朝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被告人沈金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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