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其在2013年7月14日取得了“大阅兵1949”商标专用权,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蒸煮提取物。原告同年授权贵州大阅兵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该商标的“大阅兵酒”。由于原告和大阅兵酒业的精心酿造宣传、推广,适逢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式,“大阅兵1949”商标知名度及“大阅兵酒”的销量不断提高,在市场上产生了良好影响。但是,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开始在市场上销售“胜利大阅兵纪念”酒,并以“戎威大阅兵纪念酒”“大阅兵纪念酒”等形式宣传和推广。
10月27日晚间,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发布了《2022年三季度报告》,营收和净利继续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财报显示,今年1-9月,五粮液实现营收557.80亿元,同比增长12.1...[详情]
在3月10日公布全年经营数据之后,五粮液再次给投资人带来惊喜。3月29日,五粮液发布公告称,为回报投资者,初步考虑2021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115亿元(含税),这一数字也创下了五粮液分红的新高。在...[详情]
前一段时间,各种媒体和自媒体争向报道白酒市场是怎么样的不好,笔者作为一个白酒行业的重要参与人士,对白酒零售端和批发环节还是有一定的身同感受的,涨价是不可能的,除非原来销量大,但又适逢绝版停产的产品,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