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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商网上卖酒促销比原价贵 被判赔17万!

陈少华  来源:www.9111.tv   发布时间:2016-10-10  浏览次数:482

“我买网”称其销售的53度飞天茅台酒原价1688元,促销价925元,“全网最低”。但经北京市发改委调查,这款酒在促销前七天内,最低销售价格仅为899元。

消费者王某购买了62件茅台酒后发觉上当,起诉维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虚假标注原价足以使消费者对优惠幅度产生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愿,构成消费欺诈,因此判处“我买网”的经营者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按照王某支付的货款的三倍金额,对王某作出172050元赔偿。

称全网最低 消费者无从比较

淘宝网店“我买网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为中粮海优公司。2014年6月15日,消费者王某在“我买网官方旗舰店”看到该店宣传称:贵州茅台酒53度双杯飞天茅台500ml酱香型白酒正品,全网最低价,原价1688元,促销价925元。

当日,王某分三次购买了“中粮我买网贵州茅台酒53度双杯飞天茅台500ml酱香型白酒正品”62件,单价1688元,实付925元,三次所付金额分别为925元、34225元、22200元,总计支付涉案商品金额为57350元。

王某称,收到了上述商品后,其对中粮海优公司描述的全网最低价无从比较,为避免受到价格欺诈,按照网络平台交易规则进行了退款退货,并向北京市价格投诉举报中心进行了举报。

发改委调查 促销价比原价贵

2014年8月26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过调查,对中粮海优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2014年4月5日至6月15日,中粮海优公司经营的“我买网官方旗舰店”在降价销售“贵州茅台酒53度双杯飞天茅台500ml酱香型白酒正品”时,网店首页标示价格信息为“原价1688元,超值价925元全网最低价”,商品页面标示价格信息为“促销价925元一口价1688元”。该款商品在此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我买网官方旗舰店”的最低销售价格仅为899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粮海优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故本机关责令中粮海优公司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起诉 要求获三倍赔偿

王某认为遭遇价格欺诈,将“我买网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中粮海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粮海优公司支付货款的三倍赔偿1720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粮海优公司答辩称,王某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获取不当谋利,系职业索赔者,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律地位,无权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本案诉讼;王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及中粮海优公司存在价格欺诈。

被认定价格欺诈 中粮海优被判赔偿17万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交易截屏结合庭审中王某登录其淘宝网账号过程可以证明,王某从中粮海优公司购买商品,双方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王某购买茅台酒的目的并不影响其消费者的身份,其与中粮海优公司因购买茅台酒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中粮海优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法院认为,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中,中粮海优公司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并无所标价格,该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对此行政机关已予认定;

其次,在促销活动中,原价所显示的不仅是优惠本身,还传递出优惠幅度的信息,虚假标注原价足以使消费者对优惠幅度产生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愿,即使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在查看以往交易记录并对同类产品进行价格比对方面具有便捷性,但亦不能因此减轻销售者标注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而加重消费者对商品价格标注真实性的注意义务,故上述价格欺诈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关于三倍赔偿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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